聲請沒入保證金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620號
HLDM,113,聲,620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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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620號
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黃宗浩


受 刑 人
即 被 告 余致煒
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(113
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黃宗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具保人黃宗浩因受刑人即被告(下稱被
告)余致煒犯詐欺案件,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
同)10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。茲因該被告逃
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
納之保證金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
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
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均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 ㈠本件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,由具
保人於民國110年2月25日繳納保證金額後,已將其釋放。嗣
被告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,於
113年7月18日確定等情,有前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
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。
 ㈡本案經送執行後,由聲請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,並命具保人
帶同被告到案,惟傳喚被告無著,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,聲
請人即另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,且被告於113年3月11
日出境後,迄今未再入境等情,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送達
證書、拘票及拘提報告書、職務報告、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
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在監在押紀錄表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
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被告經合法傳喚、拘提均未到案執行
,足認被告業已逃匿,本院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相符,揆
諸前揭說明,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
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育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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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