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附民字,113年度,165號
HLDM,113,原附民,165,2025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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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65號
原 告 曾凱祺

被 告 汪祖霖
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
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廷涓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正裕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凱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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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