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金簡字,113年度,40號
HLDM,113,原金簡,40,2025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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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0號
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愛莉克‧法尼斯




選任辯護人 許建榮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374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
銷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愛莉克‧法尼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
起公訴,因被告自白犯罪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
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
情事,爰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賀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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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