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5號
TTDV,114,補,75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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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5號
原 告 許寶云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上為正本正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戴嘉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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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