袋地通行權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60號
TTDV,114,補,60,2025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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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0號
原 告 陳寧潔

上列原告與被告程明惠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「何地號土地」、「面
積多少平方公尺」有通行權?請具體表明其地號及面積,並
在地籍圖謄本上標示通行之位置(即自原告之土地經被告土
地至公路之通行方案範圍)。
二、原告係主張自己所有「何地號土地」現為袋地,而須通行被
告上開土地?請查報原告之土地因通行被告上開土地,所增
加之價值為多少元。
三、提出臺東縣○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
本正本(全部)。
四、提出臺東縣○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
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,下同),倘前揭319地號土地所有權
人已歿,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
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,並查
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;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蘇莞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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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