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9號
TTDV,114,補,59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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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9號
原 告 高妹仔
高蘭妹
劉高淑英
葉來香

葉琇閔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(法扶)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淑雲等11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
規定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(即依本件分割標的之
土地面積乘於當期公告現值乘於原告權利範圍計算,如附件),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9,76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030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另請一併補正如
附件所示本件分割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
附件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蘇美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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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