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1號
TTDV,114,消債聲,1,2025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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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賴淑玉
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
代 理 人 黃州全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賴淑玉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
號裁定免責,該裁定並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確定,爰依法
聲請復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
認無訛,堪信為真實。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,於法
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明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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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