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92號
TTDV,114,司促,492,2025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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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92號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
代 理 人 呂育慈

債 務 人 林文馨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壹佰零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計 算 方 式 1 373,130元 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.845%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 2 517,972元 113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.84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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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