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3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吳佩穎
吳家億
廖碧容即廖偵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吳佩穎前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,邀同債務人吳家
億、廖碧容即廖偵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
上學生就學貸款」2筆,共計新臺幣108,410元整,借款期
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
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
金(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吳佩穎自民國113年9月1
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,700元及自民國11
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775%計算之利息和自民
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
債務人吳家億、廖碧容即廖偵吟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