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79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林育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伍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點三六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