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60號
TTDV,113,訴,160,2025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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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60號
原 告 丁鵬超
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
被 告 楊琇婷
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具
狀變更訴之聲明,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按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
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就其超過部
分補徵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1項變更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11萬4,
000元,及自民事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」(見本院卷第88、97頁),核其訴訟標的金
額為311萬4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,888元,扣除原告
前已繳納之1萬7,929元裁判費,尚應補繳1萬3,959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1萬3,959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之變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欒秉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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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