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24280號
TTDV,113,司執,24280,20250205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4280號
債 權 人 翁唯真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○0號6樓
            之1            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松育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   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然未補正執行名義正本(含確定 證明書正本)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東院節113司 執地字第24280號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,惟債權 人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本院執行處收狀資料 查詢表附卷可稽,依前揭說明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 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