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21456號
TTDV,113,司執,21456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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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145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9樓 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郭育誠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4樓 
債 務 人 尤俊傑  住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巷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,前經本院併案於110年司執地字第17386號執行案件處理, 惟因需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。本院分別於113年11 月20日及114年2月6日以東院節110司執地字第17386號執行 命令通知其於文到10日內,就如附表之土地向管轄法院提起 分割遺產訴訟,並向本院民事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,該通知 亦分別於於113年11月22日及114年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,然 債權人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,應認其聲請為 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費用1,000元。
113年司執字003941號 財產所有人:陳玉珠(兼尤金定之繼承人)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尤俊清之遺產管理人即尤金定之繼承人、尤俊傑(即尤金定之繼承人)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臺東市 路頂 224 381.98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農牧用地、特定農業區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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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