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長光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嚴勤福
債 務 人 劉玉穗兼陳旭川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,
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
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