抵押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78號
TTDV,112,訴,78,2025022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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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8號
原 告 林碧珠
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
複 代理人 甘昊文
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
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律師
黃于珊律師
追加被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明黎



追加 被告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

追加 被告 劉思影(原名劉思恩

侯武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
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
二、原告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前補正如附件所示
事項,並將繕本直接送被告、追加被告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尚有如附件
所示應調查之事項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
論程序,並指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行言詞辯論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 27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莞珍附件:
一、提出載有完整當事人、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及請求權基礎 之言詞辯論意旨狀。
二、前揭言詞辯論意旨狀應注意以下事項:
 ㈠原告起訴時係以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資管 公司)為被告,請求其將臺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土 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,於民國95年1月17日由臺東縣成功 地政事務所以登記字號:成地字第001540號,登記原因為讓 與,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497萬元,存續期間 民國86年1月31日至116年1月31日之抵押權(下稱系爭最高 限額抵押權)移轉登記與原告,並變更登記為擔保金額新臺 幣497萬元之普通抵押權(見本院卷一第10頁)。嗣原告追 加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人為 被告,而其聲明經補充、更正,其最後聲明為「確認原告就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經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以95年成地 字第001540號收件,登記日期95年1月17日,擔保權利總金 額49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、暨所擔保之債權,於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750號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)就系爭土地拍定前存在。」(見本院卷二第26頁),參以 原告起訴之事實理由既係為取得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、 暨所擔保債權勝訴判決方得提領分配款,故原告可否就系爭 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所得受分配金額即有確認必要,先予敘 明。
 ㈡惟原告就追加被告侯武成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臺東區中小企銀)借款並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 、原告輾轉受讓取得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等 經過,於其歷次書狀及開庭陳述均未具體敘明其最後聲明中 所請求確認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金額為多少 元,而原告所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亦均未記載被告、追加 被告歷次所轉讓債權之具體金額(見本院卷一第44頁至第54 頁)。然由原告提出之本院核發、補發之債權憑證(見本院 卷一第60頁至第66頁)所載執行名義內容,可知臺東區中小 企銀與兆豐資管公司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 曾一部受償,故原告取得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時,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即有不明,是本 院行使闡明權向原告確認其對於追加被告侯武成之債權即系 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究為多少元?其聲明有無需 要維持或變更?原告若需變更聲明,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日 期前具狀,並將繕本逕送被告與追加被告。若原告不變更聲



明,亦請於上開期日前具狀說明其依據為何及所憑證據出處 頁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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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