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保全證據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全字,114年度,8號
TTDM,114,聲全,8,2025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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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全字第8號
聲 請 人 林子濠


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「聲請保全證據狀」所載。
二、按告訴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、偽造
、變造、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,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
索、扣押、鑑定、勘驗、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;
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,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
外,應於5日內為保全處分;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
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,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
據,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定有明文,是聲請權人於偵查中
得聲請管轄法院保全證據者,係以聲請權人曾向檢察官為保
全處分聲請,且該聲請嗣經檢察官駁回或檢察官未作為已逾
5日,為其前提要件。又按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
第3項之聲請,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意見,認為不合法律
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
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亦
經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第1項規定明確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林子濠以法務部調查局營繕工程組調查官郭政嘉
任官令遭刻意隱匿,向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東地檢
署)提出妨害電腦使用及違反電信管理法之刑事告訴及告發
,並向該署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。惟查:聲請人以告訴人身
分向臺東地檢署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,業據該署檢察官認無
理由而駁回其聲請,且聲請人所提告之上開刑事案件,復經
檢察官於民國114年2月4日以113年度他字第943號簽結並函
知聲請人在案,故聲請人現於臺東地檢署並無偵查案件繫屬
等情,此有臺東地檢署114年2月4日東檢方宿113他943字第1
149001782號函、114年2月6日東檢方宿114保全3字第114900
1878號函等在卷可考(本院卷第7至8頁、第9頁)。是聲請
人顯係就「非偵查中」且「非於本院審理中」之案件聲請保
全證據,已與法定要件不合,依上開說明,本件聲請難謂適
法,且無從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



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丞淩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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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