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52號
TTDM,114,聲,52,20250227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聲字第5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金勝榮



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
之刑(114年度執聲字第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甲○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
柒年捌月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,先後經判
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
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,
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,但有:(一)得易科
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;(二)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
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;(三)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
科罰金之罪;(四)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
動之罪之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;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
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刑法第51條規
定定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
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
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
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
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,依刑法規
定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
易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
標準之記載。末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,係出於刑罰經
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,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
利益,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,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
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,為定應執行刑之
宣告,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,除應考量
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,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
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
性原則下,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
示之刑確定在案,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及法院
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至附表編號1部分與其餘部分雖分別
屬得、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
規定,不得併合處罰之,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請求聲請人臺
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有受刑人請求臺
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
書1份附卷可考,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所定之例外情形
。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,並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
所示之罪,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,其所
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,雖已執行完畢,惟尚未與附
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,合併定其應執行刑,故附表編號1之
罪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,至是否有部分有期徒刑業已執行
,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,係另一問題,與定
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,仍應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,定
其應執行刑。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核與規定並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審酌受刑人各次所犯之罪名、行為態樣
;復就受刑人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、期待可能性,
及整體刑法目的、相關刑事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
等項予以綜合考量後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。又附表編號 1部分原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,然既經本院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即附表編號2部分合併定本件應執行之刑,而生不得易 科罰金之結果,揆諸前揭說明,即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 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渝晏                
附表 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  編號     1      2 罪名 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強制性交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3月(共2罪) 有期徒刑7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 犯罪日期 111/8/26 110年間某日 111年6月間某日 111年9月間某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1年度東原交簡字第266號 112年度原侵訴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1/11/14 113/4/30 確定判決   法院 臺東地院     臺東地院 案號 111年度東原交簡字第266號 112年度原侵訴字第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/12/28 113/5/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 是    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是      否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