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4年度,3號
TTDM,114,易,3,2025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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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易字第3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羅純慧

籍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號六樓 (即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4902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羅純慧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
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逕以
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筑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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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