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原簡附民字,114年度,3號
TTDM,114,原簡附民,3,2025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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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
附民原告 謝雅慧
附民被告 賴世山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原金簡字第52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法
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48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月   18  日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藍得榮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淨雲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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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