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473號
聲 請 人
即 告訴人 BR000-A112108 年籍資料詳卷
聲 請 人
即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BR000-A000000-0 年籍資料詳卷
共同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
被 告 簡宏珉
選任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
被 告 蔡易宏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
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等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,於本院聲請訴訟參
與(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0號、第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BR000-A112108、BR000-A000000-0准予訴訟參與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詳如卷附之刑事聲請參與訴訟狀、刑事更正狀所載
(見本院聲字卷第3-4、9-10、11-12、13-14、15-16頁)。
二、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,被害人得於檢
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聲請參
與本案訴訟;被害人無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能力、死亡或因
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,得由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
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
、家屬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、第2項定
有明文。
三、本院徵詢檢察官、被告乙○○、被告甲○○及其等辯護人意見,
均表示無意見或未於期限內為意見表示(見本院聲字卷第6-
8、21、29-31、33頁),考量聲請人BR000-A112108係本案
被害人,而聲請人BR000-A000000-0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
,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結果,乃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應
保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,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,爰依刑事
訴訟法第455條之40規定,裁定准予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筑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