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原訴字第4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羅金雄
選任辯護人 陳世昕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偵字第4944號、第456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羅金雄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。
理 由
一、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07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㈠被告羅金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
訴,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
,爰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起執行羈押。
㈡茲因被告就所涉犯嫌,於本院114年2月14日審判程序坦承不
諱(見本院卷第87、217頁),本案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
,定於同年3月7日宣判,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
本院借提執行被告另案竊盜案件,並於114年2月21日起將被
告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,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可佐(
見本院卷第253頁),則被告於前開案件執行中,自無逃亡
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,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
款之羈押原因已消滅,應自執行之日即114年2月21日起撤銷
羈押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渝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