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32號
TNDV,114,除,32,20250227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2號
聲 請 人 陳佩君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
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
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已於民國
113年8月7日刊登於網站,申報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
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准為公
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
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,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3年8月7日黏貼
在本院牌示處、公告於法院網站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
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,是申報權利
期間已經屆滿,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
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丞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8-ND-0000000-0 1 100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-ND-0000000-0 1 1000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93-ND-0000000-0 1 1000 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93-ND-0000000-0 1 1000 5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0-NX-0000000-0 1 129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