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16號
TNDV,114,除,16,20250227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號
聲 請 人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葉陳品
訴訟代理人 吳宥佳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
言詞辯論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
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,現申報期滿,無人申報權
利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
卷可稽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本
件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從而,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,應予准許。
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附表: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 79-ND-43052-4 1 1000 2 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 85-ND-200364-9 1 1000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