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76號
TNDV,114,訴,276,2025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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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76號
原 告 林聖德

被 告 林錫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25萬8,904元(本
金500萬元、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7日之利息125萬8
,904元,合計625萬8,90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7萬4,742元,原告起訴已繳裁判費6萬元,尚應補
繳1萬4,74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二、就本院有無本案管轄權乙節,如原告另有證據提出或說明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陳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對本裁
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
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石秉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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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