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76號
TNDV,114,訴,176,20250204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76號
原 告 林富貴林献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昱鋐邑康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
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5,072元。惟按因財產權而
起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裁判費
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,加徵十分之五;逾十
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加徵十分之三;逾一千萬元部分,加徵十
分之,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2條第1項定有明文(修正日期:民國113年12月30日
;施行日期:114年1月1日)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230,704元
(計算式:本金1,152,700元+起訴前利息78,004元)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16,008元,扣除已繳裁判費15,072元,尚應補繳納裁
判費9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彭蜀方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