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12號
原 告 信美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三成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軒等4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,024,1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,6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賴葵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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