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1號
TNDV,114,補,181,2025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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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1號
原 告 吳蓓婷
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皇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
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容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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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