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5號
原 告 李世豪
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
被 告 朱春明
林琴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洪傳哲
洪禮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
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