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6號
TNDV,114,補,146,20250219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6號
原 告 王順福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啓耀林益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500萬元,有起訴狀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
13、159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
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鄭伊汝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