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05號
TNDV,114,補,105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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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5號
原 告 李宥葳
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
被 告 林睦鄉
林建興
被 告 林正直
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74,759元,是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,8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崇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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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