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04號
TNDV,114,補,104,20250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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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4號
原 告 陳鴻霖
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律師
被 告 沈黃票
沈李油
沈雅姿
沈朝琴
沈靖
沈裕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
判費。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17,892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3,0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曾盈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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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