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31號
TNDV,114,監宣,31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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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31號
聲 請 人 莊雪惠
代 理 人 黃榮坤律師
關 係 人 莊三郎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宣告莊黃春美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莊雪惠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
000000000號)、莊三郎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莊黃春美之共
同監護人,並指定其等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如附表所
示。
三、指定莊聖宜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負擔。    
  理 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
女,聲請人之母親莊黃春美業罹失智症,於民國112年間即
領有中華民國重度之身心障礙證明,亦經奇美醫療財團法人
佳里奇美醫院於113年11月間為CDR智力測驗,判定為重度失
智,故其實顯有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
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狀態。又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
前最近親屬為再婚之配偶莊三郎以及子女即聲請人2人(應
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另一子女莊瑞芳已於109年9月5日
過世,然生有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孫莊聖宜及莊苡
溱2人),考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配偶莊三郎
目前雖與聲請人之母親莊黃春美同住,但其已年逾87歲,應
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平常之就醫及辦理住院等事宜,均
由聲請人處理及陪同,爰請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
監護宣告時,基於應受監護宣告人莊黃春美之最佳利益,選
定聲請人及關係人莊三郎為莊黃春美之共同監護人,及就共
同監護人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指定如附表所示,並同
時指定莊聖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莊黃春美應受監護宣告,選定莊雪惠
莊三郎為共同監護人,並定附表所示共同監護人共同或分
別執行職務之範圍,併指定莊聖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
(一)證據:
  ⒈聲請人之陳述。
  ⒉戶籍謄本。
  ⒊親屬系統表及親等關聯查詢單。
  ⒋同意書。
  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
  ⒍診斷證明書。
  ⒎本院函家屬意見結果。
  ⒏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
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。
(二)莊黃春美為一位失智患者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
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
對莊黃春美為監護之宣告。爰選定聲請人莊雪惠、關係人
莊三郎為受監護宣告人莊黃春美之共同監護人,並定附表
所示共同監護人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,併指定莊聖
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莊黃
春 美之最佳利益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13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哲萍                 
附表一:
一、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日常生活事務,監護人莊雪 惠、莊三郎各得單獨處理,並於處理前揭事務範圍内,於每 月實際支出新臺幣(下同)3萬元之金額内,各得支用受監 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存款、利息及相關給付等款項;關於 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養護(含但不限養護或安養或長 照等機構,亦包含雇用看護在内)及醫療照護等事項(含但 不限就醫、住院及雇用看護),由監護人莊雪惠單獨處理, 監護人莊雪惠於單獨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養護及 醫療照護等事務之範圍内,每月可於實際支出8萬元之金額 内,支用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存款、利息及相關給付 等款項。其餘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其他事務,應由監 護人莊雪惠莊三郎共同決定之;但監護人莊雪惠莊三郎 中任一人,如有法律規定不得為監護人之情形時或因有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而事實上致有不能或難以為意思表示



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或難以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時,或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,顯有不足時(以上均含但不限經法院裁定其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)或死亡時,則得歸由無有該精神 障礙或精神缺陷或尚生存之監護人單獨決定受監護宣告之人 莊黃春美之所有上開事務。另監護人莊雪惠莊三郎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之利益,可獨自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 春美提起刑事告訴、民事訴訟、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等請求 ,不需得另一監護人同意。
二、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莊雪惠莊三郎處理受監護宣告之 人莊黃春美上開事務,其每月實際支出若逾3萬元時,該一 方監護人須於當月或隔月月底前,將當月或上一個月之收支 紀錄、收支單據(監護人中有保管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 之存摺者,須另再提供該存摺中之交易資料影本)等,供另 一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莊聖宜查核。三、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於佳里佳里興郵局(帳號:000000 00000000)之存摺、印章及其於前揭郵局如附表二所示之婚 前財產共800萬元之5張「郵政定期儲金存單」(下簡稱定存 單),均由監護人莊三郎保管,另莊黃春美其於前揭郵局該 帳戶之提款卡由監護人莊雪惠保管;於本件裁定確定後之30 日内,監護人莊三郎須會同監護人莊雪惠辦理將前揭5張定 存單有關「到期及轉存方式」改為「本金無限次數自動轉期 續存,利息轉存帳戶」。又前揭定存單若欲解約時,除監護 人一方有上述之法律規定不得為監護人之情形時或其精神或 心智致事實上不能或難以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 或難以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時,或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顯有不足等情形( 以上均含但不限經法院裁定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 告之人)或死亡,而得由一方監護人單獨行使外,須由監護 人莊雪惠莊三郎二人共同為之。另監護人莊三郎莊雪惠 若有上述精神或心智之任一情形或死亡時,其各自所保管受 監護宣告之人莊黃春美上開之存摺、印章及該5張定存單或 提款卡,均改由另一監護人保管之。

附表二:郵政定期儲金存單
編號 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存款日期 (民國) 到期日期 (民國) 號碼 到期及轉存方式 1 100萬元 112年11月15日 113年11月15日 00000000 每月利息自動轉存帳戶 2 300萬元 113年4月20日 114年4月20日 00000000 3 100萬元 113年5月21日 114年5月21日 00000000 4 200萬元 113年7月24日 114年7月24日 00000000 5 100萬元 113年10月8日 114年10月8日 0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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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