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9號
聲 請 人 徐國潤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「財團法
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」對照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
(下稱系爭財團法人)之董事長。茲因系爭財團法人業經11
3年11月20日第19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六
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(下稱系爭章程)如附件「財團法人臺
南市六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」對照表所示(下稱系爭對照表
),爰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規定,聲請准予變更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、系爭
財團法人113年11月20日第19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記錄、簽到
名冊、變更後之系爭章程、系爭對照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,
應堪信為實在。又系爭財團法人將變更後之系爭章程檢送主
管機關教育部後,業經教育部同意核定,有教育部114年1月
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01219號函文影本1份在卷足據,應
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,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
管機關之意見。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,核與財團法人之設
立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等情,
認聲請人聲請變更系爭章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