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8號
聲 請 人 盧友禮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安平開台天后宮文化基金會捐助章
程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安平開台天后宮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
照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安平開台天后宮文化基金
會之董事長,該財團法人經教育部於民國92年10月14日核准
設立許可,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,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,
因應業務需要,經董事會第6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
如附件所示,爰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
更章程等語。
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
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
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安平開台天
后宮文化基金會變更前捐助章程、變更後捐助章程、捐助章
程修正條文對照表、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
為證,堪信為真;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組織章程,業經主
管機關即文化部許可辦理,有該部函文在卷足稽,亦已符合
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。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,係因
應業務所需,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
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,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,核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林耿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