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7號
TNDV,114,司養聲,7,2025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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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
聲 請 人 嚴美家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許可終止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
00000000號)與乙○(女、民國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、民國94年7月20日殁)間之收養關係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養父母死亡後,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;法院認
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,得不許可之,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
、第4項定有明文。上開條文係於民國(下同)96年5月23日
修正通過,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,依修正前之規定
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,始得聲請法院
許可終止收養,恐失之過嚴,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
的身分權益問題,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,故放寬在養父母
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,僅於法院認終
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,方不予許可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收養人,因養母乙○已於民國94
年7月20日死亡,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,爰依民法第1
080條之1之規定,聲請鈞院認可終止收養關係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之主張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謄、戶籍謄本等
件為佐,於本院調查時,聲請人另補充陳述:養母為聲請人
公公之胞姐,因養母與聲請人同住,聲請人亦有照顧收養人
,公公提議因養母無子女,希望收養聲請人,基於尊重長輩
意願,且當時聲請人之本生父母均已過世,故同意被收養;
雖形式上有繼承遺產,惟公公當時要求將繼承之存款匯入婆
婆之帳戶,至於不動產,亦登記予聲請人之妯娌,實際上並
未取得遺產;現因當初收養非聲請人本意,為了順應長輩要
求,現公婆均已過世,聲請人想回歸本生家庭父母等語,有
本院114年2月7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。
 ㈡本院審酌判斷終止收養關係是否顯失公平,應綜合考量遺產
繼承、情感連結、文化,並參酌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修
正理由,意在放寬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之要件等
因素,本件聲請人與養母成立收養關係,非聲請人之意願,
僅順應長輩要求所為名義上收養,目的為延續宗嗣,保障養
母於過世後,仍得持續受子嗣祭祀,聲請人與養母間並無認
同感與母女情感連結,期待能回歸本生家庭,堪認本件終止
收養關係之動機正當且目的良善,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,應
予許可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
條第1項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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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