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45號
TNDV,114,司聲,45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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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45號
聲 請 人 卜子育


相 對 人 世琳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陳翠琳
人 7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
,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
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
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
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前經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
087號民事判決確定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,該事件
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630元,且已
由聲請人先行預納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誤
。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4,630元,並應
依上揭規定,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
利息。  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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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世琳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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