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101號
TNDV,114,司聲,101,2025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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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陳宏彬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鈴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
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91
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經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75號判決確定,並命被告負
擔訴訟費用在案,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及執行費用合計新
臺幣1,254元,需一併請求強制執行,為此提出訴訟費用收
據影本,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。
三、經查,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南小字第1875號卷宗,該判
決已於主文第2項載明: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 擔。」,可見判決已確定其費用額,本院並無裁定確定之必 要;至聲請人另主張支出執行費用254元乙事,惟因該費用 並非於本件訴訟程序支出之費用,故該部分之聲請亦於法未 合。綜上,聲請人本件聲請,因與首揭確定訴訟費用之要件 不符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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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