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14號
TNDV,114,司拍,14,20250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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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4號
聲 請 人 郭全淵


相 對 人 蔡慧珊

債 務 人 何景國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
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民法第867條,亦規定甚
明。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。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
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
定者,不在此限。信託法第12條第1項,復有明確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
  ㈠債務人何景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聲
請人所負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
、墊款、票據、保證等債務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300,
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及清償日期
均為民國(下同)114年2月8日,經登記在案。
  ㈡而債務人何景國於112年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,000,
000元,約定清償日為114年2月8日,且利息按年息百分之
5計算,債務人按月如期繳息,且如一期未依約繳納即喪
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
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登記在案。詎債務人利息
僅繳至113年9月13日,尚欠本金1,000,000元,聲請人並
已對債務人取得本院113年司促字第20668號支付命令並確
定在案;又債務人何景國已於113年10月21日將如附表所
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信託為由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蔡慧珊
,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
並提出收據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
利證明書、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66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
證明書等件影本,戶籍謄本、地籍異動索引、土地登記謄
本等件正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
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
對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
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附記:
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 
附表:    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南花段 1082 59.00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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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