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號
聲 請 人 郭全淵
相 對 人 蔡慧珊
何景國
債 務 人 何景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
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民法第867條,亦規定甚
明。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。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
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
定者,不在此限。信託法第12條第1項,復有明確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︰
㈠相對人■列舉式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
債務人(第三人)__對聲請人借款,設定新臺幣(下同)■
金額轉換■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,存續期間自民國■日
期轉換■起至■日期轉換■止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
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債務人(第三人)__於■日期轉換■向聲請人借款■金額
轉換■元,借款期限至■日期轉換■止,■片語■(期限)
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債務人(第三人)__自■日期
轉換■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共■金額轉換■元
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
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
、其他約定事項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、■片
語■(證物名稱)、■片語■(證物名稱)、土地及建物登記
謄本各1件等為證。
三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114年度司拍字第1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南花段 1082 59.00 全部 002 臺南市 關廟區 南花段 1024 83.00 2分之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