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催字,114年度,9號
TNDV,114,司家催,9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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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
聲 請 人 王寳貴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吳素美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吳素美(女、民國42年9月16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、民國113年6月26日死亡、生前最後住所:臺
南市○市區○○里00鄰○○000號之11)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
告。
被繼承人吳素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
起壹年貳月內,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上述
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吳素美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09
4號裁定,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茲依民法第1179
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
公示催告等語,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
為證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且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繼字
第4094號卷核閱無訛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
,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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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