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0323號
TNDV,114,司執,20323,2025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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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32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姸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邱姸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 給付債權,惟本件債權人既已指明第三人所在地且該第三人 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及大安區,尚非在本院轄區內,是本件 應移由該第三人所在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,爰依前揭規 定移轉管轄法院,並裁定如主文。  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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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