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6198號
TNDV,114,司執,16198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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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19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至2樓
            及5至20樓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 住同上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王敬富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  
上列債權人與陳奕曄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奕曄林肆猛、林鶯哖等人強制 執行,惟債務人陳奕曄林鶯哖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 ,而債務人林肆猛之住所地則位於臺灣省嘉義縣,均非在本 院轄區內,有債務人等個人戶籍資料各一份附卷可參。依上 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 8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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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