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2386號
TNDV,114,司執,12386,2025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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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386號
債 權 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1樓之2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1樓之2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渼媛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1樓之2 
債 務 人 王宸豪  住彰化縣和美鎮和健路252之1號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並未陳明應執行之債務人財產標的,而係請求 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後,就查詢結果予以執行,核其應屬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依前揭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彰化縣,此有債務人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自應 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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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