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398號
TNDV,114,司促,3398,2025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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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王定國


債 務 人 王子明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貳佰零貳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四點二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
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
附記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
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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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