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299號
TNDV,114,司促,3299,20250227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9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債 務 人 劉慶隆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玖拾肆元,
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
附記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
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
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計息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止日 年息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新臺幣) (民國) 1 信用卡 97,065 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.99% 無 2 信用貸款(00000000000) 14,614 113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.61%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20%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3 信用貸款(00000000000) 29,123 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.68%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20%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