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307號
TNDV,114,司促,2307,20250211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30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陳孟涵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玖佰零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
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






114年度司促字第002307號附表
利息:
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7513元 陳孟涵 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88311元 陳孟涵 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13% 003 新臺幣93083元 陳孟涵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9%
違約金:
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7513元 陳孟涵 自民國113年 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8311元 陳孟涵 自民國113年 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93083元 陳孟涵 自民國113年 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