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他字,114年度,39號
TNDV,114,司他,39,2025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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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他字第39號
相 對 人 王樣餐飲整合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樑宗

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王亞蓁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
定准予強制執行,業經終局裁判確定,應徵收之聲請程序費用,
由本院依職權確定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,及自本
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聲請
程序費用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
擔聲請程序費用之一造徵收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
第3項、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即明。又依其他裁判確定之
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
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復有規定。末按因財產權
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下列標
準徵收費用:(一)未滿十萬元者,五百元;(二)十萬元以上
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;(三)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
者,二千元;(四)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,三千元;
(五)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,四千元;(六)一億元以上
者,五千元。非訟事件法第13條亦有規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甲○○與相對人王樣餐飲整合企業有限公司間因勞資
爭議調解成立,前經本院113年度勞執字第66號民事裁定准
予強制執行確定在案,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。則依前開規定及上揭裁定
諭知,聲請人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500元,即應由相對
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。爰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
用為500元,並加計利息後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

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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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王樣餐飲整合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