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再易字,114年度,1號
TNDV,114,再易,1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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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再易字第1號
再審原告 施淑美
再審被告 胡俊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
1月12日113年度簡上字第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再審之訴駁回。
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再審之訴,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;前項期間自判決
確定時起算,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,自送達時起算,其再審
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,均自知悉時起算。但自判決確定
後已逾5年者,不得提起,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、第2項
定有明文。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0號確定判決(下稱原
確定判決)係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,再審原
告於113年11月21日提起再審,揆之前開法律規定,並無不
合,合先敘明。 
二、再審原告主張:再審原告與法官確認押金新臺幣(下同)11
,000元起訴時已從訴之標的扣除,法官判不得再扣除。再審
原告於112年2月18日已告知再審被告應於同年月19日搬走屋
內東西,然再審被告卻遲至同年月28日仍未搬離。再審被告
違約未通知再審原告到場拍照施工前後之情況,編造北側沒
有圍籬,只有雜物,園籬已經倒塌,應付違約金,原確定判
決不應採信再審被告之說法。不該再折舊,再審被告承認未
經允許挪用圍籬做西侧門不恢復原狀而需用新品。再審被告
自109年5月25日起至112年2月28日,使用中華一路房屋二樓
,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另再審被告自112年3月2
日後使用中華路房屋外路邊半個月,亦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
不當得利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、第496條第1項第2、13款
規定,對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
。並聲明:再審被告應支付200,505元,及自訴狀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按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
決聲明不服。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
為主張者,不在此限:……二、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。 ……十三、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。但 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。」民事訴訟法第49 6條第1項第2款、第1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


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、第497條規定,可知對於確定之 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,須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或第497 條規定之再審事由,始得為之。且「再審之訴,應以訴狀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:……三、應於如何程 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。四、再審理由及關 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。」民事訴訟法第501條 第1項第3款、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故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, 表明不服確定判決之聲明及其再審理由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所謂表明再審理由,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 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,始為相當。如未表明再審理由,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,逕以裁定駁回之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 第37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再審原告如以原確定判決有民 事訴訟法第496條或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 ,於其訴狀必須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 6條或第497條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,若再審原告僅泛言 或根本未提及有各該條之再審事由,而無具體情事者,仍屬 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,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,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。
四、經查,再審原告雖主張原確定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第1項第2、13款規定云云,然再審原告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 判決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、第13款規定 之再審事由,及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,上開部分難 認再審原告已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合法表 明再審理由,況再審原告於再審之訴主張之事實均與原確定 判決審理時所為之主張相同,依上開規定,再審原告即不得 再以已於二審程序所為之主張為再審理由提起再審之訴。從 而,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,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,其 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薇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佩霖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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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