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原 告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王聖欽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被 告 黃敏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曾琡雅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曾琡惠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曾靖媛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曾琡珺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陳姿蓉即曾興旺之繼承人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宗榮 被 告 陳曾玉銓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郭柏福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郭建志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郭建廷即曾興旺之繼承人 蔡杰軒即曾興旺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8日下午2點20分,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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