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880號
TNDV,113,訴,880,202502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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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880號
原 告 楊雅婷
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
被 告 楊詠淳
楊鄧淑廬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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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