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80號原 告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被 告 楊詠淳 楊鄧淑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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